假期最后一天返程车祸,算不算工伤?
人社局说“不”,法院为何改判?
曲延兴律师
在劳动工伤纠纷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历来是核心争议点,尤其是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返程工作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考验着企业HR的用工风险把控能力,更成为法律从业者处理劳动工伤案件的重要裁判参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工伤行政确认二审案件,就对异地职工假期最后一日返程途中受伤的工伤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厘清了劳动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判断标准。本文将结合该案深度解析相关法律规则,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劳动者维护自身劳动工伤权益提供实操指引。
一、裁判要旨
职工为次日正常上班,在法定节假日最后一日从住所地返回异地工作地,因两地相距较远,返程时间符合常理及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且在返程合理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伤,依法属于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仅以事发当日非工作日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予撤销相关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维持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基本案情
王某系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质量部,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工作地为重庆市万州区,工作日居住于公司提供的单位宿舍,公司为其配备了专用车辆。2018年清明节法定节假日为4月5日至7日,公司通知4月8日正常打卡上下班,并规定职工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
2018年4月7日18时许,王某搭乘公司车辆从江北区家中出发返回万州区工作地,19时55分许,车辆在沪渝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经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无事故责任。后王某被诊断为多处颈椎间盘突出症。
2018年4月28日,长安跨越公司向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万州区人社局审查后认为,4月7日系节假日,王某返程目的是休息而非上班,不属于“上班途中”,于2018年7月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不服,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前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王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返程是为次日上班作准备,且分管的质量部4月7日正常开工,其返程具有工作目的,请求撤销两份行政决定。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王某2018年4月7日(清明节假期最后一日)从住所地返回工作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劳动工伤。
万州区人社局、市人社局主张:4月7日系休息日而非工作日,王某返程距离次日上班间隔15小时左右,其返程目的是休息,并非上班,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主张:其家庭与工作地相距约280公里,假期最后一日返程是公司要求及惯常通勤模式,返程目的是为次日按时上班,且分管部门4月7日正常开工,其具有监督职责,返程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劳动工伤。
四、法院认定
一审、二审法院均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核心评判,主要认定意见如下:
1.王某主张其返程是为监督4月7日质量部工作,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工伤认定阶段未提出该主张,法院对该理由不予采纳。
2.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应综合考量职工行程意图、出行时间是否为“合理时间”、出行路线是否为“合理路线”,该认定需结合职工的实际通勤情况、公司规章制度及日常生活常理。
3.王某住所地与工作地相距约280公里,驾车需3至4小时,公司明确要求职工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且4月8日需正常上班,王某4月7日18时返程,其行程意图是为次日正常上班作准备,该意图明确且符合公司要求。
4.若苛求王某于4月8日工作日当天出发,其需凌晨3时左右启程才能按时到岗,既不符合人体生理条件,也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其在假期最后一日返程的时间处于合理范围内,未超出必要限度。
5.《工伤保险条例》属于社会法范畴,立法宗旨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担用工主体风险,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应作有利于职工权利的解释。王某返程的路线为住所地至工作地的合理路线,时间为上班的合理准备时间,其在返程途中受伤符合“上下班途中 的认定条件。
五、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撤销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万州区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万州区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合理界定的纠纷,该案的裁判结果不仅明确了异地职工假期返程途中受伤的工伤认定规则,也为企业、劳动者及法律从业者处理此类劳动工伤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思路和实操指引,结合案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分析:
(一)劳动工伤中“上下班途中”的法定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细化,明确“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核心构成要件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上下班为目的,三者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对该要件的认定并非机械的形式判断,而是结合案件实际的实质判断。
(二)“合理时间”的认定应结合实际通勤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的核心裁判亮点在于法院对“合理时间”的灵活认定,打破了“仅工作日出行才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的机械认知。在劳动工伤纠纷处理中,“合理时间”并非仅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打卡时间前后,还包括为上下班所作的合理准备时间、合理返程时间,具体判断需考量:
1.职工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距离;
2.职工的惯常通勤方式及所需时间;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如本案中公司规定的返程时间);
4.日常生活的常理常情(如异地通勤的时间安排符合人体生理需求)。
异地工作的职工,因通勤距离较远,为次日上班在假期最后一日返程,该返程时间应认定为上班的合理准备时间,属于劳动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
(三)企业处理劳动工伤认定的风险规避要点
1、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工通勤相关要求。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工异地通勤、假期返程的相关规定,对返程时间、通勤方式等作出具体约定,同时保留相关制度送达、职工确认的证据,避免因制度模糊引发劳动工伤争议。
2、及时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企业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实提交事故发生经过、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申请。
3、客观举证,尊重案件事实。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企业应客观提交相关证据,不得片面以“事发当日非工作日”为由否定工伤认定,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应围绕“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目的”等核心要件举证。
4、建立劳动工伤纠纷应对机制。企业HR应加强对《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建立劳动工伤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对职工假期返程、加班通勤等易引发工伤争议的情形,做好风险预判和证据留存。
(四)劳动者维护劳动工伤权益的实操维权步骤
1、及时收集证据,固定事故事实。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就医记录等证据,确认事故责任划分(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同时留存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通勤相关证据(如公司返程通知、车辆通行记录等)。
2、督促企业申请工伤认定。若企业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劳动者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应重点围绕“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举证,维护自身劳动工伤权益。
4、工伤认定后,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可根据伤残等级向企业或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若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均由企业承担。
(五)司法实践中劳动工伤认定的核心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在劳动工伤认定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始终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原则,对“上下班途中”“工作原因”等模糊性条款,不作机械、严苛的解释,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职工的真实意图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要求,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
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该原则,结合王某异地通勤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返程规定,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裁判,充分体现了劳动工伤法律制度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时,均应准确把握“上下班途中”的法定认定标准,企业应强化用工风险防控,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相关义务;劳动者应明晰自身权利,在劳动工伤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途径及时维权。
结语
这个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司法在解释法律时,会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工伤认定时,不能仅仅机械地适用法条,而要深入调查,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生活方式,作出符合立法本意和公平正义的决定。希望今天的案例分享能对大家有所启发。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