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20%责任,法院为何判赔30%?
深度解析医疗纠纷中的“过错参与度”与“赔偿责任”
曲延兴律师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过错参与度意见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不少当事人乃至从业者都认为,过错参与度就是法院判定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但在盐津县人民医院与许某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号:(2021)云06民终3017号)案件中,法院采信了20%的过错参与度鉴定意见,却最终酌定医疗机构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这一裁判结果背后,藏着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适用的关键规则,也为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本文将结合这起典型医疗纠纷案件,从裁判要旨、案情梳理到法律分析,全方位拆解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点,为法律从业者、医务工作者及患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裁判要旨
1.医疗过错参与度系法医学概念,仅为法院确定医疗纠纷赔偿比例的参考依据,而非法定唯一标准,不能直接将过错参与度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
2.患者自身的体质状况、原发疾病等因素并非法律意义上的 “过错”,在患者无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上述因素不能成为减轻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
3.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行为若加重患者损害后果,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鉴定意见的过错参与度基础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赔偿责任比例;
4.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由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作出,一方当事人无充分证据反驳且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采信。
二、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5日,许某因从1.8米高处坠落受伤,被送往盐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经诊断为骨盆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损伤。在盐津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许某的病情逐渐加重,2020年3月3日出院时被诊断出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呼吸衰竭等新病症,当日即转院至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肾病内科治疗,后又多次转院至西南医科大学、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最终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
为明确盐津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经双方同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盐津县人民医院对许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抗凝方式选择欠妥、气管拔管评估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等不足和欠缺;上述不足和欠缺与许某的损害结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同时,云南鼎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许某肾功能衰竭构成二级伤残,骨盆严重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L2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肾衰竭后续治疗费需187200元,其他损伤后续治疗费需20000元。
许某认为盐津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导致其损害后果加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42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盐津县人民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尽到了法定注意义务,许某的肾功能衰竭系病情自然转归,且一审法院不应在20%过错参与度之外加重其责任。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在采信20%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意见的情况下,酌定盐津县人民医院对许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的确定是否适当?
盐津县人民医院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既然采信了20%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意见,就应当以此为依据判决,酌定30%责任无事实依据,司法鉴定已形同虚设;且许某的肾功能衰竭系自身病情自然转归,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
许某则主张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其损害后果加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
1.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系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作出,盐津县人民医院无充分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2.许某入院时未确诊肾功能衰竭,在盐津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确诊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该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3.结合鉴定分析意见及许某的实际受损情况,综合酌定盐津县人民医院对许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经核定,许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847782.65元,盐津县人民医院应赔偿254334.80元。
二审法院认定
1.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赔偿责任比例系不同概念,前者为法医学概念,后者为法学概念,二者内涵、外延均不相同,过错参与度仅为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非确定赔偿比例的法定依据;
2.司法鉴定中对过错参与度的评定存在主观分析因素,且常注重原因比较而非过错比较,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3.许某自身的原发损伤、体质状况等因素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其对损害后果的加重无主观故意或过失,不能据此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4.盐津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确实加重了许某的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酌定30%的责任比例,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五、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盐津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许某各项损失共计254334.80元;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盐津县人民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六、律师分析
本案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医疗过错参与度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边界,也为医疗纠纷各方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结合案件裁判逻辑,从法律从业者、医务工作者、患者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并提炼核心维权与风险规避要点: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司法适用:参考而非唯一依据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过错参与度意见是法院认定医疗机构责任的重要证据,但绝非唯一依据。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过错参与度是法医学上对医疗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分析,而赔偿责任比例是法学上对医疗机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关联性的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诊疗过错的性质、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加重程度、患者的实际受损情况、公平原则等因素,对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合理调整,这一裁判规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精神一致,即受害人无过错时,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不能机械套用过错参与度鉴定意见,而应从医疗机构的过错类型、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强度、患者的实际损失等角度,向法院提出调整责任比例的合理主张;同时,若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并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医疗机构的风险规避:规范诊疗行为,强化证据意识
本案中,盐津县人民医院因存在抗凝方式选择欠妥、气管拔管评估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诊疗过错,被认定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法院酌定加重其责任的重要原因。结合本案及医疗纠纷司法实践,医务工作者及医疗机构需重点注意:
1、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在对危重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用药选择、手术操作、术后评估、并发症预防等环节,均应严格遵循现行医疗规范,避免因诊疗行为不当引发过错认定;
2、规范病历书写与管理。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中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医院的病历书写不规范已被纳入过错认定范围,医疗机构需确保病历书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避免出现记录缺失、矛盾等问题;
3、强化诊疗风险评估。对坠楼、车祸等严重创伤患者,需全面评估病情发展风险,对可能出现的肾功能衰竭、呼吸衰竭等并发症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同时做好病情告知与沟通工作,留存书面沟通记录;
4、正确应对司法鉴定。若案件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交诊疗资料,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非仅作口头抗辩。
(三)患者的维权指引:固定证据,合理主张,把握裁判规则
本案中,许某从坠楼受伤到最终确诊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历经多次转院治疗,最终通过诉讼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其维权过程为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提供了重要参考,核心维权要点如下:
1、及时固定诊疗证据。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应妥善保存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转院证明等全部诊疗相关证据,若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诊疗不当行为,可及时要求医院封存病历,避免证据灭失;
2、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医疗纠纷中,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专业性,患者可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责任认定提供专业依据;
3、合理主张赔偿项目与金额。患者主张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各项损失需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若未提交证据证明收入状况、护理情况等,法院将按照法定标准核定,如本案中许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因无充分证据,法院依法调整了计算标准;
4、把握鉴定意见的裁判规则。患者无需因司法鉴定的过错参与度较低而放弃合理的赔偿主张,若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确实加重了损害后果,且患者自身无过错,可向法院主张在过错参与度基础上合理提高赔偿责任比例,法院将结合案件实际作出公平判定;
5、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患者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若医疗机构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医疗纠纷的核心裁判原则: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相结合
本案的裁判始终贯穿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以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为前提,本案中医院的诊疗过错经司法鉴定确认,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考虑到医院的过错行为加重了患者的损害后果,而患者自身无任何法律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在20%过错参与度的基础上酌定30%的赔偿责任,既体现了对医疗机构诊疗过错的否定,也充分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裁判逻辑也为后续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确立了标杆:在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且患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仅因患者自身原发疾病、体质状况等因素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而是结合过错行为的实际损害后果,作出公平、合理的责任认定。
结语
盐津县人民医院与许某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不仅明确了医疗过错参与度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边界,更为医疗机构、患者、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全方位的行为指引。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规范诊疗行为、强化证据意识是规避医疗纠纷风险的核心;对于患者而言,固定证据、依法维权、把握裁判规则是实现损害赔偿的关键;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区分过错参与度与赔偿责任比例、结合案件实际主张合理责任比例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要点。
医疗纠纷的解决,既需要司法机关的公平裁判,也需要医疗机构的规范诊疗,更需要患者的理性维权。唯有各方主体都把握好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专业医疗纠纷团队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