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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足额缴纳社保,生育津贴差额9万,起诉却被驳回?法院的判决理由令所有职场人震惊!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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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足额缴纳社保,生育津贴差额9万,

起诉却被驳回?法院的判决理由令所有职场人震惊!

曲延兴律师

 

当每月工资25188元的职场女性,生育后只拿到20200元的生育津贴,近10万元的差额该由谁来承担?当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令人意外的答案:这事,法院不管。

这个判决背后,涉及每一个职场人的切身利益,也揭示了一个被广泛误解的法律问题——社保缴费基数争议,究竟属于法院管辖还是行政部门处理?今天,我们就以(2026)苏04民终113号判决为样本,深度解析生育津贴差额争议的法律性质及救济路径。

一、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生育津贴缩水而主张差额补偿的,因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追缴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对此不予理涉。

2.用人单位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中关于“离职不结算佣金,由承接人承接”的规定,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知晓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离职后主张未结算佣金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举证不能的,亦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6日,陈某入职常州某有限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根据劳动合同和银行工资流水,陈某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达25188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某公司仅按最低基数为陈某缴纳生育保险。

2024年,陈某生育后经社保部门核算,领取的生育津贴及营养费共计20200元——这个数字甚至不及她一个月的工资。陈某认为,正是由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其生育津贴严重缩水,遂要求公司补足差额99863元(计算方式:25188÷30×143-20200)。

2024年3月31日,陈某签署《离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出具《员工离职证明》,载明双方“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三、争议焦点

1.生育津贴差额争议。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劳动者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劳动者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佣金支付争议。劳动者离职后,此前工作期间应得的交付佣金是否应当结算支付?

四、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生育津贴损失。某公司已为陈某缴纳了生育保险,陈某的生育津贴及营养费经相关部门核算为20200元,某公司已经支付该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损失属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征收与缴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不予处理。

2.关于佣金: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离职不结算,由承接人承接”,陈某已在《宣贯签到表》上签字确认,该规定对其具有约束力。陈某系个人原因辞职,其离职后的房屋交付佣金应不予结算。

二审法院认定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生育津贴的计算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而非劳动者个人的实际工资。

第二,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的争议性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交费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应由相应行政主管机构进行认定、处理,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第三,关于佣金的认定。双方均认可佣金的发放依据为《薪酬管理办法》,陈某已签字确认知晓该规定,其主张未收到其他离职人员的交付佣金与本人陈述及其他证据相矛盾,故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律师分析

(一)为何法院不受理社保缴费基数争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社保缴费基数争议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法院对此关上大门?

1、行政专属管辖的法理基础

社保费的征缴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法律明确授权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核定、追缴等职责。这不是法院“推诿”,而是基于以下考量:

一是专业性要求。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涉及工资总额的计算、缴费比例的适用、滞纳金的计算等专业技术问题,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更为适宜。

二是程序特殊性。社保征缴有专门的行政程序和救济渠道(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宜通过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处理。

三是立法意图:《社会保险法》将征缴职责明确赋予行政机关,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保征缴作为行政事务的定性。

2、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保相关劳动争议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二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用人单位已为陈某办理了社保手续并缴纳了生育保险,陈某也已实际领取了生育津贴,争议在于缴费基数高低导致的津贴数额差异,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

(二)生育津贴差额的合法救济路径

那么,当劳动者遭遇类似情况,正确的维权路径是什么?

第一步: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举报。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核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责令其补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责令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等。

第二步: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据《社会保险法》及各地规定,社保费的征收职责已划转至税务机关,可向税务机关投诉要求追缴。

第三步:如无法补缴,可主张赔偿损失。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明确告知因超过补缴期限、用人单位注销等原因无法补缴,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应得的社保待遇,劳动者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本案中,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或稽核,也未证明社保经办机构明确告知无法补缴。因此,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被两级法院驳回。

(三)对用人单位的风险提示

1、行政追缴风险不可忽视。虽然法院不受理缴费基数争议,但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高枕无忧。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检查,一旦发现未足额缴纳,可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利率高达18.25%,远超一般贷款利率。

2、补缴后的重新核算。如果用人单位被责令补缴社保费,社保基金将重新核算生育津贴并补发差额。最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因少缴社保带来的经济后果。

3、无法补缴时的赔偿责任。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补缴(如注销、超过补缴期限等),劳动者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失赔偿。届时,用人单位将面临更大的赔偿风险。

(四)对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1、及时核查社保缴费情况。劳动者应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核实缴费基数是否与本人实际工资相符。如发现异常,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或向社保部门举报。

2、保留关键证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个税缴纳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3、遵循正确维权路径。如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应首先通过行政途径维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投诉举报。待行政程序结束后,如确因无法补缴导致损失,再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4、注意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结语

本案的判决结果看似对劳动者不利,实则是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与征缴,本质上是行政管理事项,理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法院的大门并未完全关闭——当行政救济途径穷尽且确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补缴时,劳动者仍可向法院主张损失赔偿。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一判决不应成为侥幸心理的理由。行政追缴的利剑始终高悬,合规缴纳社保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基本保障。

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正确的维权路径,方能事半功倍。社保权益的守护,始于每一次及时的核查与维权。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分析,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复杂,遇有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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