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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2300万反赔40万,上市前夕的“专利狙击”为何沦为“恶意诉讼”?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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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2300万反赔40万,

上市前夕的“专利狙击”为何沦为“恶意诉讼”?

曲延兴律师

 

在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本是保护创新的盾牌,但有时却会被异化为打击对手的“长矛”。尤其是在企业IPO的敏感时期,一张看似合法的专利侵权传票,足以让数年心血和千万投入化为泡影。

然而,权利滥用者并非总能如愿。今天,我们通过剖析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来深入探讨一个核心议题:如何在复杂的商业博弈中,准确识别并有效反击恶意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本文将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的裁判规则解读,更为广大企业主揭示了一条在遭遇类似“专利狙击”时的维权路径。

一、裁判要旨

1.认定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需从主观故意、权利基础、事实依据、行为方式、损害结果五个核心要件综合判断,原告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主观目的,且在权利基础不稳定、侵权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实施隐匿不利证据、择机起诉、畸高索赔等行为,造成被诉方实际损害的,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2.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已取得否定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报告,未采取补救措施亦未向法院披露的,应认定其应知权利基础欠缺合法性与稳定性,提起侵权诉讼缺乏正当依据。

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侵权人应赔偿被诉方为应对诉讼产生的合理律师费、专利权无效宣告费用等实际损失;虽不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但因恶意诉讼造成被诉方经营声誉、市场评价受损的,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4.企业上市审核阶段属于经营关键期,原告以畸高索赔额触发上市信息披露标准,导致被诉方上市进程中断的,应认定其具有借助诉讼损害竞争对手的主观恶意,超出正当维权的合理边界。

二、基本案情

本案的双方均为业内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佛山金某公司(下称“金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无锡灵某公司(下称“灵某公司”)系同行业竞争对手。

前期交锋:金某公司曾两次以不同的实用新型专利起诉灵某公司侵权,但均以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法院判决不侵权告终。

本次纠纷:金某公司拥有一项名为“一种混合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在起诉灵某公司前,金某公司自知申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但报告结论明确指出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起诉时机:金某公司并未因评价报告不利而却步,反而在灵某公司向北交所提交上市申请、进入审核关键期后,提起了本案专利侵权诉讼,并索赔2300万元。

索赔金额的“巧合”: 该索赔金额恰好触发了上市公司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导致灵某公司不得不暂停上市审核流程。

一审及上诉:无锡中院一审认定被诉产品不侵权,且金某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判令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并在指定媒体上消除影响。金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1.侵权事实层面: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主观恶意层面:金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3.责任承担层面:如构成恶意诉讼,金某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四、法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本案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其认定思路堪称此类案件的经典范本。

1、关于是否构成侵权,法院通过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解释,认定涉案专利的“刮边”、“刮底”、“脚轮”是独立且必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缺少这些特征,尤其是明显缺少易于观察的“脚轮”,因此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认定为后续的“恶意”判断奠定了基础——如果侵权都不成立,那起诉的正当性何在?

2、关于是否构成恶意诉讼。这是本案的核心。最高院从四个维度进行了综合评判,提炼出认定恶意诉讼的关键要素:

一是权利基础不稳定且故意隐匿。金某公司在起诉前已取得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是其审慎行使诉权的“试金石”。但其不仅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在起诉时故意隐匿该报告。法院认为,这足以证明金某公司“应知其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的权利基础并不稳定”。

二是事实依据明显不足。被诉的“成品罐”仅是生产线上的非核心部件,价值占比极低。金某公司作为同业上市公司,对此心知肚明,却仍以整条生产线的利润为基数,索赔2300万元,索赔金额“明显畸高”。同时,其派驻人员可轻易观察到被诉产品缺少“脚轮”这一特征,侵权判断难度较低。这表明其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支撑。

三是起诉时机精准且意图明显。金某公司选择在灵某公司上市审核的关键节点提起诉讼,且索赔金额刚好触发行情披露标准。法院认为,这绝非巧合,而是其意在利用诉讼程序和信息披露规则,阻碍竞争对手上市。

四综合评估主观恶意。综合以上三点,法院认为,金某公司的行为并非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该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其主观恶意显而易见。

五、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1.驳回金某公司要求灵某公司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2.金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 40 万元;

3.金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内容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由法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金某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院未支持灵某公司关于“预期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可另案起诉),但支持了“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法院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直接影响投资者判断,判令消除影响是修复灵某公司商誉的必要举措。

六、律师分析与实务建议

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我认为本案的标杆意义在于,它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提供了一份详尽的“操作清单”和“免责指南”。

(一)对企业经营者:如何规避风险,避免成为“金某公司”?

1、慎用诉讼权,尤其是针对竞争对手的敏感时期。在启动专利侵权诉讼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体检”。

一是自查权利基础:如果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务必先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且结果应为正面。如果报告不利,应果断放弃诉讼,否则将成为认定“恶意”的直接证据。

二是评估侵权事实:确保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产品落入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难以取证的内部结构,应申请法院证据保全,而非仅凭几张外观照片就贸然起诉。

三是合理计算索赔:索赔数额应有理有据,如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单价、利润率等。切忌“漫天要价”,尤其是当索赔金额可能触发对方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时,会成为法官判断主观恶意的重要考量。

2、坚守诚信原则,莫把诉讼当商战。诉讼的本质是解决纠纷,而非打击对手的商业工具。如果主要目的被法院认定为“阻碍上市”、“打击竞争对手”,而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必将面临败诉和赔偿的“反噬”。

(二)对企业经营者:不幸被“狙击”,如何有效维权?

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或即将面临类似灵某公司的困境,可以采取以下反击策略:

1、积极应诉,固定证据。不要被对方的巨额索赔吓倒。一方面,要从技术层面进行不侵权抗辩或现有技术抗辩;另一方面,要有意识地收集对方“恶意”的证据,例如:

权利基础证据:对方是否在起诉前申请了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行为时机证据:起诉时间是否与您公司的重大商业活动(如上市、融资、重要合同签订)高度吻合?

言行不一证据:对方是否有在先败诉记录?是否曾在沟通中流露出阻挠商业活动的意图?

索赔不合理证据:对方的索赔额计算方式是否明显违背市场常识和行业惯例?

2、大胆提起反诉。正如本案中的灵某公司,不要仅仅停留在防御层面。一旦掌握初步证据,应立即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反诉,变被动为主动。这不仅能挽回经济损失,更能有效震慑对方。

3、善用信息披露规则。对于拟上市企业,应主动、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披露诉讼情况,并同时提交证明对方可能构成“恶意诉讼”的证据材料,争取监管机构的理解和支持。

(三)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提前布局,筑牢法律屏障

本案中灵某公司因上市审核关键期遭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导致上市进程暂停,凸显了企业资本化进程中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重要性。拟上市、已上市企业应从以下方面筑牢知识产权法律屏障:

1、开展全面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上市前对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核查,确认权利权属清晰、权利基础稳定,及时对不稳定的专利进行布局完善,对存在争议的知识产权及时解决。

2、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关注同业竞争者的知识产权布局,对企业的产品、技术进行侵权风险排查,避免因产品技术特征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引发诉讼;同时,对可能遭遇的恶意诉讼制定应急预案。

3、规范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妥善保存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使用证据,以及产品设计、研发、生产的相关档案(如设计图纸、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记录),为先用权、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留存充分证据。

4、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维权等工作,明确知识产权维权的合规流程,避免因维权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在上市材料中充分披露知识产权风险。在上市申报材料中,如实披露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属、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降低因知识产权诉讼对上市审核的影响。

结语

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利器,而非滥用诉权的工具。本案的最高院判决,再次划清了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它警示所有市场主体:权利是有边界的,行使权利必须恪守诚信。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所谓“维权”,终将为自己的恶意买单。而对于那些无辜被诉的企业,法律也为你准备了反击的武器——学会识别恶意,勇敢提起反诉,让滥用诉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本文由专业知识产权团队整理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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