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漏诊“左肾缺如”,医院被判赔14万!
超声检查的局限性,能否成为免责金牌?
曲延兴律师
医疗纠纷中,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属于高发类型,尤其以产前检查未检出胎儿畸形引发的诉讼最为典型。产前超声因技术局限、胎儿体位、母体因素等无法100%检出所有异常,但医疗机构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漏诊,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如何认定?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本文结合(2024)甘01民终392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度拆解产前检查漏诊致优生选择权受损的裁判逻辑,为法律从业者、医务工作者、患者提供可直接适用的风险防控与维权指引。
一、裁判要旨
1.医疗机构在产前超声检查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未按规范完成胎儿结构筛查导致漏诊,侵害孕妇夫妻知情同意权与优生优育选择权,构成医疗过错。
2.胎儿先天缺陷并非医疗行为直接造成,但医院漏诊导致患者丧失终止妊娠选择机会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侵害生育选择权的损失赔偿,可参照伤残赔偿金标准计算额外抚育成本,并结合过错程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意见是医疗纠纷定责的核心依据。
4.医院仅以“符合超声指南”“单肾非致死畸形”抗辩,未提供完整检查图像、未履行持续追踪义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基本案情
诊疗经过
张某、朱某成系夫妻。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张某在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定期产检,共接受4次产科超声检查:
孕 22 周系统超声:报告 “双肾可见”,但未留存左肾影像资料;
孕 30 周超声:未检查、未描述胎儿肾脏情况;
孕 36 周超声:提示“左肾显示不清”,建议MRI;
次日MRI确诊:左肾缺如。
2021年3月28日,张某娩出女儿朱雨欣,确诊左肾缺如,构成七级伤残。
三、争议焦点
本案系典型医疗纠纷,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三项:
1.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依据?
2.医院产前超声检查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与告知义务,是否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
3.一审参照伤残赔偿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法院认定
1、司法鉴定意见效力认定
甘肃天盛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意见明确:
一是医院在孕 22 周、孕 30 周超声检查中存在漏诊;
二是未尽三级医院应尽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
三是医疗过错为次要原因,参与度40%;
四是与患者丧失终止妊娠选择权具有法律因果关系。
医院未提交有效反证推翻鉴定意见,异议不成立。
2、医疗过错认定
一是孕22周系统超声提示双肾可见,但无左肾影像资料,无法证实真实检出;
二是孕30周未按规范筛查胎儿肾脏,未记录、未追踪;
三是未及时发现并告知胎儿肾脏异常,导致患者错过最佳选择时机;
四是以“腹壁厚、指南无强制要求”抗辩,不能免除审慎检查义务。
3、因果关系与赔偿逻辑
胎儿左肾缺如为先天发育所致,但医院漏诊导致患者无法知情、无法选择,被迫接受缺陷患儿出生,产生额外抚育成本与精神痛苦,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后果。
赔偿范围包括:额外抚育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按40% 过错比例承担。
五、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赔偿张某、朱某成:额外抚育损失120230.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5360元,合计145590.4元。
六、律师分析
(一)医务工作者:产前超声必守3条红线
1、严格按规范完成系统筛查。中孕期系统超声必须全覆盖胎儿结构,留存关键器官影像资料,避免“报告写可见、无图可查”。
2、履行持续追踪与告知义务。对可疑异常、体位不清、母体影响等情况,必须复查、备注、建议进一步检查,并书面告知检查局限性。
3、规范书写报告与知情同意。报告单明确检查范围与遗漏风险,知情同意书逐项签字,杜绝以通用条款免除具体注意义务。
(二)患者:医疗纠纷维权关键4步
1、固定全部产检资料。保存超声报告、影像图、病历、知情同意书、缴费凭证,缺失资料立即封存复印。
2、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必须以司法鉴定为依据,是医疗纠纷胜诉核心。
3、明确诉请类型。以侵害知情同意权/优生选择权主张赔偿,而非直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逻辑更易被法院采纳。
4、合理主张损失。可主张:额外抚育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提供伤残鉴定、费用凭证支撑诉请。
(三)法律从业者:办案 3 个核心要点
1、区分“先天缺陷”与“侵害选择权”。不纠结畸形是否医院造成,重点证明未检出→未告知→丧失选择→产生额外损失。
2、牢牢抓住司法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的资质、程序、依据进行质证,无有效反证,法院一般不予推翻。
3、赔偿标准适用口径。司法实践普遍支持:参照伤残赔偿金计算额外抚育成本,结合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抚慰金。
结语
本案是医疗纠纷中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优生优育选择权的典型判例,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审慎义务边界、过错认定标准与赔偿计算方式。对医疗机构而言,规范检查、留存证据、充分告知是免责关键;对患者而言,固定证据、及时鉴定、依法维权是保障权益的核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