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杰案看医疗事故罪:
一次漏诊,三重追责,一个医生的落幕
曲延兴律师
民事赔了146万,行政停了6个月,刑事判了1年。同一个诊疗疏漏,同一名首诊医生,三层追责全部落定。韩杰案刷屏背后,是数百万医护心底最深的寒意。
引子:一条朋友圈,一个行业的沉默
刷到韩杰医生公开发声的那天,平时挺热闹的儿科群,变得格外寂静。
没有人揪着法条辩来辩去,也没有人激动地喊不公。所有人心里都在算同一笔账:换我值那个夜班,碰到那个呕吐的孩子,我能不能躲过这一劫?
2026年7月,江西抚州儿科医生韩杰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这不是一个“坏医生”的故事。这是一个在凌晨3点接诊、做了检查、写了病历、安排了住院、完成了交接班后正常下班的普通医生,因为一次查体疏漏,走完了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重门的真实案例。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拆解韩杰案的核心争议,为法律从业者和一线医务工作者梳理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边界与风险红线。
一、案件还原:凌晨3点的急诊,如何一步步走向刑事判决
2024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一名2岁半患儿因呕吐带血丝,被家长带到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儿科医生韩杰接诊。
据韩杰自述,家属起初自行判断为急性肠胃炎,不认可拍片检查。经沟通后拍片提示肠梗阻,患儿被收住院保守治疗。
关键过失发生在首诊环节——韩杰没有对患儿进行腹股沟区体格检查,病历中没有任何腹股沟区的描述。正是这个被省略的“常规操作”,成了整个案件的致命转折。
上午8时许,韩杰完成交班、查房后打卡下班。上级医师查房后,指示延续原有补液方案。下午1时许,患儿突然腹痛加剧。家属求助后,值班护士在整个病区找不到医生,最后在另一栋楼才找到一名外科医生,建议立即转院。家属自行驾车赶往江西省儿童医院,下午4时20分抵达时患儿已无呼吸,下午5时51分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鉴定确认:死因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机械性肠梗阻、感染性休克及多脏器功能衰竭。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本案从头到尾没有做尸检。死亡诊断来自江西省儿童医院的临床推断,后续的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均沿用了这一结论。
二、三层追责:民事赔了、行政罚了,为什么还不够?
韩杰案最让医疗圈震动的地方,在于同一件事,走了三条完全独立的追责路径。
第一层:民事赔偿。2024年5月,抚州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25年3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85%过错责任,赔偿家属146万余元。
第二层:行政处罚。卫健委对韩杰及上级医师作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按照常规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事情到这里应该结束了。但家属拿着鉴定意见报警。
第三层:刑事追责。2025年6月10日,警方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侦查,次日韩杰被刑事拘留。2026年7月,一审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二审维持原判。
三类责任相互独立,不能抵消。即便医院足额赔偿、医生接受行业处罚,家属依然有权启动刑事程序。
这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必须清醒认识的法律现实:民事和解不等于刑事免责,行政处罚不阻却刑事追诉。
三、法律焦点:什么行为才算“严重不负责任”?
韩杰案的核心争议,归根结底一句话:一次查体疏漏,是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刑事入罪标准?
1、医疗事故罪的法定门槛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拆解这条法律,有三个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主体是医务人员;结果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主观方面是“严重不负责任”。
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是此罪区别于普通医疗过失的关键。不是所有的医疗过失都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才可能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列举了七类“严重不负责任”情形,本案被归入第六类——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2、法院的定罪逻辑
法院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据有三:
第一,未落实首诊负责制。交班仅转移后续观察义务,无法抵消在岗阶段形成的不可逆诊疗过错。漏诊行为发生在韩杰当班期间,延误救治的因果链条自漏诊那一刻已经形成。
第二,严重违反诊疗规范。“该查体未查体、该会诊未会诊”。婴幼儿不明原因呕吐腹胀,腹股沟查体与外科急会诊是儿科急腹症的基础动作,没做就是违反诊疗规范。
第三,诊疗过失与患儿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韩杰方的抗辩与争议
韩杰本人认可诊疗疏漏,但坚决否认“严重不负责任”。他提出了多项质疑:
一是已完成规范交班、正常下班离岗,后续病情变化发生在交班之后;
二是上级医师一同查房,未提出修改治疗方案;
三是本案未做尸检,无法医病理学死因结论,无法锁定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的确定因果关系;
四是医学会鉴定仅基于病历做盖然性推断,适用于民事责任划分,不具备刑事定罪的排他效力。
这些抗辩,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四、行业回声:为什么整个医疗圈都在关注这个案子?
韩杰案在医疗圈引发的震动,远超一般医疗纠纷案件。
谭秦东医生致信中国医师协会,附全套带案号生效判例,指出韩杰案与福州李建雪案(同为一级甲等事故,终审改判无罪)等同类案件相比,裁判尺度明显失衡。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邓利强指出,司法解释中“违反明确规定的诊疗规范”的适用范围过宽——“大部分医疗纠纷、事故都可能涉及医生违反了诊疗规范,那是不是所有相关医生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温红医生案辩护律师李惠娟指出,判断是否构成“严重不负责任”,需要考量医生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预见能力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又和医生本人的受教育程度、执业年资、所在医院层级密切相关”。
周兆成律师则提醒:普通诊疗过失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只有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过错,才能够得上刑事追责标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就直接推定医生构成犯罪。
而在临床一线,韩杰案带来的寒蝉效应正在迅速扩散。据报道,有医院本就只剩3名儿科医生,二审判决下来以后,一下走了2个。不少一线儿科从业者心态发生明显变化,离职诉求增多。
五、实务启示:给法律人与医务工作者的风险提示
(一)对于医务工作者:
第一,病历不是形式,是法律证据。韩杰案中,病历中“没有任何腹股沟区的描述”成为定罪的关键依据之一。该做的体格检查不能省,该写的记录不能漏。
第二,常规不是流程,是刑事红线。婴幼儿不明原因呕吐腹胀,腹股沟查体是儿科急腹症的基础动作。无论值班压力多大、患者多少,基本体格检查是不可省略的底线操作。
第三,会诊不能拖,转诊不能等。本案中“未及时邀请外科会诊”被列为重要过失之一。怀疑急症,必须第一时间请相关科室会诊。
第四,刑事风险意识不可缺位。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之后,刑事追责依然可能启动。这不是危言耸听,是韩杰案已经验证的法律现实。
(二)对于法律从业者:
第一,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需严守“严重不负责任”的门槛。 不能将一般医疗过失、技术性失误等同于刑事犯罪。
第二,鉴定意见的刑事证据效力需要严格审查。医学会鉴定适用于民事责任划分,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定罪的排他性证据。
第三,关注医疗过失的分层追责体系。民事、行政、刑事三类责任各有其适用场景和门槛,刑事追责应当是最审慎的最后手段。
结语:没有赢家的悲剧
韩杰案没有赢家。
家属痛失至亲,一个2岁半的孩子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韩杰被羁押近一年,获刑一年,被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职业生涯终结。医院赔付146万余元,承受了巨大的经济与声誉损失。
而在更广阔的层面上,这个案子正在改变整个医疗行业的生态——医生开始计算风险而非全力救治,防御性医疗正在成为一线医生的生存策略。
法律守护生命,但法律也应当守护那些守护生命的人。
这不是为谁开脱,而是为了不让下一个“韩杰”在凌晨3点的急诊室里,一边抢救病人,一边盘算着如何自保。
本文仅供法律与行业讨论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